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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本市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项目 实行居住证积分加分备案的通知

2013/11/7 14:48:11

  沪评组办发(2013)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13〕40号)及《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沪人社力发〔2013〕3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表彰奖励的居住证持证人享受居住证积分加分政策,现就本市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项目实行居住证积分加分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居住证积分加分表彰奖励项目备案范围

  居住证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持证人申请表彰奖励加分的,由表彰奖励主办单位向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可获得加分。具体备案范围:

  (一)党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的项目;

  (二)由中央和国家部委等机关主办,纳入国家保留范围的表彰奖励项目;

  (三)由本市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主办,属于《关于公布本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的通知》(沪纠办〔2010〕5号)规定项目范围内的表彰奖励项目。

  (四)因重大事件、重要专项工作、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受到本市部、委、办、局及以上表彰奖励,符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实行)》(中办发〔2010〕33号)及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的表彰奖励项目。

  二、有关事项及要求

  本市市级机关政府表彰奖励项目,由主办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备案材料包括评选通知、表彰决定以及表彰奖励人员花名册(并附电子版)。党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项目和中央国家部委机关表彰奖励项目由本市推荐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备案材料。

  主办机关已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联合发文表彰的表彰奖励项目提出备案申请时,可不再重复提供备案材料。

  联系人:詹耀文、陈少中;

  联系电话:24022590、24022596;

  传真号码:64376821;

  邮编:200031;

  单位地址:高安路19号(上海市公务员局考核奖惩处)。

  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3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