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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重要课题研究实施细则

2013/11/7 14:46:21

  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重要课题研究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3-04-10

  政策要点:

  为加强对上海市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的重要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研究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支持方式:

  1、课题采取定向委托和向社会公开招标两种方式,每年9月公开征集下一年度课题选题,主要包括课题名称、研究目的、研究方向和主要内容等。

  2、每个课题只能资助一次,资助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特别重大的课题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

  3、课题开题后预拨40%资助经费,中期评估后再拨30%资助经费,课题报告通过评审后,拨付剩余30%资助经费。

  申报条件:

  具有与课题研究相适应的研究力量以及保障课题按照计划顺利开展的相关条件,确定的课题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部门领导职务,具备承担课题研究所需的学术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并作为主要研究人员负责组织课题的实施。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重要课题研究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府合办发〔2009〕11号

  

  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重要课题研究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对上海市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的重要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研究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管理机构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负责本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课题研究工作。

  第三条资助范围

  围绕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总体战略,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本市合作交流与对口支援重点工作、发展方向和瓶颈问题,经上海市合作交流与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批准的研究课题。

  第四条资助标准

  每个课题只能资助一次,资助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特别重大的课题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计划制订

  每年9月公开征集下一年度课题选题,主要包括课题名称、研究目的、研究方向和主要内容等。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制订年度计划,并提出经费预算报市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课题发包

  课题采取定向委托和向社会公开招标两种方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负责制定课题指南并根据课题性质特点确定发包方式。向社会公开招标可采取自行招标或委托相关单位进行。

  第七条申请资格

  课题申请单位应具有与课题研究相适应的研究力量以及保障课题按照计划顺利开展的相关条件,确定的课题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部门领导职务,具备承担课题研究所需的学术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并作为主要研究人员负责组织课题的实施。

  第八条申请程序

  课题负责人根据课题指南的要求填写《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重要课题研究申请书》,报所在单位审核后向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提出申请。

  第九条课题审核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负责对申请的课题组织审核,在一个月内完成审核,确定课题承接单位和课题负责人,并与课题承接单位签订课题研究合同。

  第十条课题管理

  课题承接单位或课题负责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它单位或个人转包课题。课题负责人牵头组织课题组开展课题研究,并按照课题研究合同的规定组织开题、课题中期成果评估、课题结题预审。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负责对课题实施情况的跟踪、督促、检查,对预审符合结题条件的组织召开专家组结题评审会。专家组对课题提出通过、暂缓通过或不通过的评审意见。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做出是否结题结论。对暂缓通过的,提出修改要求,3个月以内再次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一条课题变更

  课题研究合同一旦生效,一般不予变更。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课题名称、课题承接单位、课题负责人、课题成果形式或对研究内容做重大调整,经各方协商一致按程序报批后予以变更。

  第十二条课题撤销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撤销课题: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二)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三)研究成果质量低劣;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课题;

  (五)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

  (六)初次评审不通过,或再次评审暂缓通过或不通过的;

  (七)其他严重不符合课题管理要求的。

  凡撤销的课题,将停止拨款,并视情追回已拨经费。

  第十三条资金拨付

  课题开题后预拨40%资助经费,中期评估后再拨30%资助经费,课题报告通过评审后,拨付剩余30%资助经费。

  第十四条资金管理

  课题研究的资助资金实行账目单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使用范围限于:差旅费、资料费、设备使用费、小型会议费、劳务酬金及咨询费、成果鉴定费等。

  第十五条成果管理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负责课题成果的推广和应用。课题承接单位、课题负责人或相关人员不得以课题组名义从事其他活动或未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许可发布相关信息。涉及保密事项的,课题组成员必须遵循相关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法律责任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酌情采取以下措施:

  (一)不予拨付资助资金;

  (二)追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

  (三)情节严重的,交由有关部门追究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原《上海市合作交流咨询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废止。其他涉及上海市合作交流重要课题研究管理事项与本实施细则规定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