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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关于企业技术创新和能级提升项目专项扶持办法

2013/6/25 17:59:25

  (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切实贯彻“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战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增强企业创新动力,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优化调整,根据《市国资委关于增强国有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意见》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及下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申报技术创新和能级提升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金来源)

  市国资委每年在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剔除市政府指定用途的部分)中安排不低于30%的资金,用于支持市属国有企业主业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和能级提升。

  第四条(原则)

  资金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其它国资重点支撑的行业领域中具有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项目。

  重点支持技术含量高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前景良好,或对于企业主业的能级提升和产业链优化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确定资金支持的项目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并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

  第五条(组织与管理)

  市国资委成立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能级提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并决定支持资金的额度、支持项目、项目支持金额和方式,并决定资金使用及管理和项目申报、评估、推进管理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重大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的组织安排和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规划发展处和预算收益处负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组织项目前期调研和评估,跟踪项目的实施进度,根据项目的评估情况提出管理建议。委托的第三方应具有开展相关工作的资质和能力。

  第六条(项目类型)

  项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技术含量高、产业化方向明确或有较强推广应用价值的、抢占制高点的产业技术研发项目;

  (二)带动作用明显、有利于企业形成新增长点和能级提升的产业化项目;

  (三)有利于促进企业内涵式发展的技术改造项目;

  (四)中央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检验检测中心等研发机构建设和能力提升项目;

  (五)对主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

  (六)业态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项目;

  (七)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兴技术和产品的示范应用类项目;

  (八)市委、市政府及市国资委明确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申报条件)

  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系统内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实施或牵头实施;

  (二)项目所在领域属于企业集团的主业范围;

  (三)项目单位拥有项目实施必需的自主知识产权;

  (四)项目应当达到一定的规模和级别,其中:

  1、产业化项目、技改项目的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其中在建项目的新增投资原则上不低于总投资的80%,已完成项目立项程序且已落实土地、规划、环评、资金等实施必要条件;

  2、技术研发项目研发费用不低于500万元;

  3、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业态创新及商业模式创新项目的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

  4、研发机构类项目须是申请集团级中央研究院或认定市级以上的研发机构建设和能力提升项目。

  (五)企业自有资金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30%。

  第八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资金支持采取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或者组合方式进行。对于投资额较大以及特别重大的战略性项目,原则上采取资本金支持方式;对于研发、示范应用等以费用发生为主的项目,原则上以投资补助等方式为主。

  产业化项目、技改项目和示范应用类项目的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新增投资的10%;

  研发项目、研发机构类项目、信息化项目、业态和商业模式创新项目,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总投资的30%;

  对需超过上述规定比例的项目,另行上报市政府同意后确定。

  第九条(申报与审核程序)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8月底前受理企业的申报材料;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项目评估;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项目支持及资金安排建议方案(以下简称“项目支持方案”),提请领导小组审核;

  (四)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审定项目支持方案;

  (五)市政府审定通过后,由市国资委批复项目申报书,并签订项目实施框架协议。

  第十条(资金预算与拨付)

  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项目支持方案、项目实施框架协议和项目评估情况等,将所需资金纳入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资金拨付按照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可采用一次或分批拨付方式。

  采取分批拨付方式的,签订项目实施框架协议后,先行拨付核定支持资金总额的50%,项目验收通过后,根据完成情况,拨付剩余不超过50%的资金。

  原则上,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应同步到位。

  第十一条(资金使用要求)

  相关出资监管企业和项目单位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管理,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

  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框架协议中明确的要求实施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出资监管企业负责及时掌握项目动态,督促项目单位按框架协议约定的内容执行,并及时做好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的报送工作,促进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项目后评估)

  市国资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支持的项目实施后评估管理。后评估主要包括科技攻关、产业化情况、投资效益、组织管理、资金使用、总体效益的评估,项目后续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建议等。项目单位要及时做好项目后评估的准备工作,并在框架协议约定的评估时间前一个月向市国资委提交后评估申请及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项目调整和撤销)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调整事项或撤销项目的,由项目单位所在出资监管企业向市国资委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评估意见报领导小组同意后,批复项目调整或撤销意见,并视情况追回相应支持资金。项目的重大调整包括主要目标、技术路线、项目单位法人、投资主体发生变更,以及项目总投资发生超过20%以上的缩减,投资构成(预算)细目规模变更50%以上、实施周期延长12个月以上等情况。项目的一般调整在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监督和管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根据需要,对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

  对因弄虚作假、冒领、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支持资金,以及抽逃资金、因管理混乱导致项目失败和资产流失的,追回已拨付的支持资金,并取消项目法人和项目负责人申报支持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发现的弄虚作假、故意漏报、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责令相关企业整改,并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附则)

  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评估、审计等经费,作为支持资金的一项内容。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