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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闵行区自主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3/5/2 15:16:18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区内创业扶持政策,加大创业扶持力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扶持对象

  (一)具有闵行区户籍的失业、协保、农村富余劳动力及征地人员,于2012年1月1日起在本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创办个体工商户、农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小企业。

  (二)具有本市非闵行区户籍的失业、协保、农村富余劳动力及征地人员,于2012年1月1日起在本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创办个体工商户、农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小企业且至少安置一名以上闵行区户籍的失业、协保、农村富余劳动力及征地人员。

  

  二、政策措施

  (一)创业培训

  本区创业培训学校组织本市户籍的失业、协保、农村富余劳动力及征地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并负责培训后的创业辅导。对创业培训班每期学员人数不少于20人,培训学员考试合格后一年内在本区成功创业率(以创业组织登记注册日期为准)在40%以上,且实际经营满半年的,按照每期成功创业学员人数给予培训学校每人2000元补贴。

  

  (二)创业见习

  继续深化创业见习工作,鼓励创业见习基地积极开展见习活动,提高创业见习学员的创业成功率,凡本区创业见习基地的学员,自见习结业后一年内在本区成功创业(以创业组织注册登记日期为准),且实际经营满半年的,按成功创业学员人数给予创业见习基地一次性带教费补贴5000元,创业见习学员的开办费奖励参照创业补贴标准。

  

  (三)创业补贴

  为进一步鼓励创业活动,降低创业者初创门槛,拓宽创业政策惠及范围,加大创业补贴力度,对凡在本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创业组织,自成立之日起满6个月的,安置至少一名以上本区户籍的失业、协保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创业者本人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

  

  (四)带动就业奖励

  鼓励创业组织吸纳劳动者,加强创业对就业的带动效应,降低初创组织用工成本,对凡在本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税基在闵行的创业组织,吸纳本区户籍的失业、协保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吸纳的闵行区户籍人数给予创业组织每人每年1000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五)转制补贴

  继续鼓励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向个体工商户、小企业等其他组织形式进行转制,实现创业组织从孵化期向成熟期的顺利过渡,凡在本区登记注册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成功转制为服务(商贸)型个体工商户、小企业(工商注册)后,稳定经营满半年且安置对象人数未减少,经开业指导专家评估后,给予一次性补贴10000元。(政府扶持项目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转制的企业,不享受此项补贴)。

  

  (六)开业贷款贴息

  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创业组织的融资扶持力度,逐步降低融资成本,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渠道。凡在本区申请并获得由上海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提供的信用担保开业贷款的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还清贷款本息或在市专项基金代为清偿之前还清贷款本息,并且达到稳定就业效果的,在按市开业贷款贴息政策享受贴息后,实际支付利息大于市开业贷款贴息额度的,可再享受区贷款利息补贴,补贴金额以借款人实际支付利息与市级贴息额度的差额为限。

  在本区注册开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法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获得经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小额贷款,还清本息并且达到稳定就业效果的,在按市开业贷款贴息政策享受贴息后,实际支付利息大于市贷款贴息额度的,可再享受区贷款利息补贴,但市、区两级贷款贴息总额不得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所产生的利息。

  

  (七)购买社会化服务成果

  为进一步提高创业成功率、减轻初创期中小企业运营成本,帮助中小企业更好地成长,经区开业指导部门帮助成功创业的各类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等),由开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免费的人事代理和代办社会保险等服务。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对开业服务机构开展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开业服务机构按其服务对象户数给予每户每月30元补贴。

  

  (八)校区、园区创业服务

  进一步推广创业指导服务范围,优化创业咨询模式,加强与区内各院校、园区的密切合作,在本区各高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区青年创新创业园内设立“闵行区创业就业指导服务站”。“闵行区创业就业指导服务站”为具有本市户籍的毕业三年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提供创业指导服务,并在闵行区青年创新创业园、闵行区大学生创业基地或大学生创业孵化园成功创业并稳定经营半年的,按每扶持成功一户给予“闵行区创业就业指导服务站”3000元一次性扶持创业补贴。

  

  (九)创业宣传

  为弘扬创新创业精神,培养创新发展理念,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每两年举办一次“创业计划大赛”活动,鼓励更多的青年人实现自主创业,所需经费列入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度工作预算。

  

  三、补贴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创业组织到注册所在地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补贴申请手续,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初审后报区就业促进中心。

  (二)区就业促进中心对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的申请情况进行汇总、复核并制作补贴明细表,并将明细表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后,由区财政统一拨付。

  (四)“闵行区创业就业指导服务站”扶持创业补贴由区财政承担。其他各项扶持创业政策所需资金由区、镇(街道、莘庄工业区)两级财政按35%和65%比例分级承担。

  

  四、附则

  (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各项创业补贴的监督检查,并接受机构、个人的投诉举报,对发现在补贴申请、发放过程中有违规现象,及时纠正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

  (二)本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三)本意见在实施期间,若与国家和上海市新出台法规政策规定有不尽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海市法规政策规定为准。

  (四)本意见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关操作细则。

  

  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