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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高层次人才交流基金社会管理专项实施细则(试行)

2013/3/5 10:37:27

  为加强对海外高层次人才交流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国际人才交流事业的发展,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根据《海外高层次人才交流基金-社会管理专项使用方案》,按照《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接受捐赠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社会管理专项基金资助方向

  1.健全社会规范体系,加强社会管理法律制度建设。资助从立法、执法、普法等方面着手,提升我国司法诉讼、调解、仲裁等多种纠纷解决方法水平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交流项目;资助发挥司法的主渠道作用,加强公民法律意识培养,提高司法权威性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交流项目;资助国际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等方面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交流项目;资助完善社会法律体系,建立社会组织自律等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交流项目。

  2.支持社会征信体系建设。资助探索建立统一的信用记录平台、公民个人基本信息制度和信用管理制度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交流项目。

  3.资助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公民基本社会权利,如:就业权、健康权、受教育权、居住权等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交流项目。

  4.资助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面海外高层次人才交流项目。

  5.资助促进深化户籍制度、财税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等体制机制改革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交流项目。

  6.强化思想道德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资助加强社会公共道德建设,建立基层社会服务机构,发挥民间调解的作用,切实为流动人口、特殊人群提供相关服务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交流项目。

  7.资助社会心理服务领域海外高层次人才交流项目。

  8.加强电子信息网络动态管理机制建设。资助健全网络管理法律法规,对网络进行实时动态管理,建立媒体自我管理机制及网上舆情引导处置机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交流项目。

  9.资助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推动建立和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交流项目。

  10.资助加强社会应急管理法律和预案体系建设,提升全民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交流项目。   

  二、海外高层次人才标准

  1.在海外社会管理领域具备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或在相关机构担任重要职务的知名人士。

  2.专家个人或团队负责人年龄在70岁以下。   

  三、项目申报

  1.基金会在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基金会网站上公布基金使用方案和实施细则,发布当年基金资助方向和资助规模等信息。通过开展海外高层次人才交流活动,推动中国社会管理工作发展的机构均可申报社会管理海外高层次人才交流项目。

  2.项目申报分为集中申报和临时申报。

  集中申报:拟申报项目单位按照基金会当年公布的相关项目申报要求,于集中申报截止日期前,向基金会申报项目。

  临时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可根据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临时特殊需要,临时向基金会申报项目。年度临时申报项目数不超过5个。

  3.项目申报单位须向基金会提交的申请材料:

  (1)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2)项目申报表(附件一)

  (3)项目实施计划书

  (4)拟聘专家情况表(附件二),并附主要学历学位复印件、护照复印件、海外任职证明材料、主要工作业绩或获奖证书复印件等支持材料。

  (5)聘请专家意向书(或协议书)

  (6)国内项目团队负责人简历(含学术成果或工作业绩介绍)

  内容相同的项目可实行竞项申报。即:不同的项目申报单位可申报同一个项目,通过竞争,优胜者获得批准立项及资助。   

  四、评审方法

  1.基金会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主要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等),经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专家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申请项目经专家评审小组评审通过后,基金会按内部审批程序立项报批。经批准的申报项目在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基金会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的项目正式设立。

  2.专家评审小组成员根据当年的资助主题首先从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专”专家库选定。如专家库没有所需专家,则从国内知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相关行业领域聘请。专家评审小组设组长1名。专家评审小组各成员主要通过审阅项目申报材料,必要时进行质询、实地考察后出具评审意见。专家评审小组组长根据各专家评审小组成员的意见出具评审总意见(评审表见附件八)。

  3.评审内容主要包括专家个人或团队能力与业绩(含专家从事社会管理工作的成功案例)、国际地位和影响力、预期作用与效益、工作平台与配套条件等四个方面,由每位评审专家独立打分。具体指标如下:

  专家个人或团队能力与业绩(含专家从事社会管理工作的成功案例)(30分):主要包括申报人选的教育背景、专业资质、工作经历、工作潜力和从事社会管理工作的成功案例等;

  国际地位和影响力(20分):主要包括供职机构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数量、引用率及在国际上获奖情况,在国际重要学术团体、机构或权威刊物任职情况及参与或组织国际高水平学术会议情况等;

  预期作用与效益(30分):主要包括申报人选与用人单位需求的匹配度,申报人选在社会管理方面即将发挥的作用及可预见的成果效益等。

  工作平台与配套条件(20分):主要包括用人单位为申报人选在项目团队、工作条件方面提供的配套措施及相关政策环境的落实情况,申报人选对项目或管理工作的参与度,申报人选承担的工作所需人员与经费的保障情况等。

  4.专家评审小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不得与项目申报单位单独接触,独立地负责任地给出评审意见,并承诺为评审项目保密。   

  五、签署协议

  批准立项的项目申报单位与基金会签署项目合作协议。

  主要包括:项目简介、项目实施时间、资助金额、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附件三)。   

  六、费用标准及资助内容

  1.费用标准:

  长期项目:指专家或其团队每年来华工作累计3个月以上(不含3个月),项目实际总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项目。每个项目资助人员及项目经费总额60-100万元。

  短期项目:指专家或其团队每年来华工作累计3个月以下(含3个月),或项目实际总工作时间少于6个月或就某个项目一次性来华工作、指导的项目。每个项目每月资助人员及项目经费总额不超过10万元,资助经费总额不超过60万元。

  项目资助总额度根据“海外高层次人才交流基金”的收支、结余情况和海外高层次人才项目的特点由基金会予以确定。

  2.资助内容:

  (1)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华旅费及工作、生活费用;

  (2)海外高层次人才项目研究费用;

  (3)海外高层次人才项目成果推广应用费用;

  (4)为更好地发挥海外高层次人才作用,创新理念和服务所需的其他支出。

  项目执行单位不得对受资助资金计提管理费。   

  七、项目成果评估验收

  1.评估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2.基金会聘请与项目相关的专家和邀请的捐赠方代表,组成项目成果评估验收小组,人数一般为3-5名。

  3.短期项目在项目执行完毕、原则上外国专家在华时验收。长期项目执行单位按年度提交项目进度报告,在项目执行完毕、原则上外国专家在华时进行总验收。

  4.项目评估验收以项目实施计划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产生的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与社会的影响等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5.项目执行单位所聘请的外国专家或团队对合作项目的进展和成果作出的客观评价及提出的相应建议,作为验收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

  6.验收小组通过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评议和现场考察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和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基金会核准并做出验收结论(验收表见附件九)。

  7.基金会按年度向捐赠方通报项目执行情况及成果和捐赠资金使用情况。   

  八、资助款项的拨付与核销

  在项目申请单位与基金会签署协议后,短期项目根据协议约定拨付资助总额的50%,剩余50%在项目完成,基金会收到项目总结报告、财务支出决算并审核单据合格且评估验收合格后支付。长期项目按年度执行,每年根据协议约定拨付当年资助额的50%,当年剩余资助额在当年项目完成,基金会收到项目总结报告、财务支出决算并审核单据合格且提交当年项目进度报告后支付。在项目执行完毕并验收合格后支付项目全部剩余资助款。

  如果项目实际支出少于批准资助的金额,基金会将按实际支出金额予以资助。

  资助款项的审批程序,按照基金会财务审批程序执行。

  项目的核销需填写相关决算表(附件四)和明细表(附件五)并符合基金会相关财务规定(附件六)。   

  九、基金管理

  基金会对捐赠资金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并接受国家外国专家局、审计署等部门的审计监督。

  基金会接受基金捐赠方委托的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基金会将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申报单位捐赠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必要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审计项目申报单位对捐赠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附件六)。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违背捐赠方意愿或不符合国家财政、引智主管部门和基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基金会有权终止资助,情节严重的追回拨款。

  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十、其他

  1.经批准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与基金会签署协议,并承诺遵守协议条款。

  2.项目申报成功与否及资助金额,基金会有权作最终决定,无需向落选者解释原因。

  3.基金会有权公示项目申报单位的名称和资助金额,有权在相关宣传活动中使用项目单位的名称等资料。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负责解释。

  

  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