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时限:
1、归侨身份由市政府侨办认定;
2、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由区、县侨办认定;
3、办理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申办对象资格: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在外地的配偶。
申办手续:
1、落户条件:
外省市无业人员与本市居民中的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结婚,并长期居住(市区满7年,郊县满5年)在本市,可准其在本市配偶处落户。其中外省市一方系女性的,可准予其随带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中学在校学生)在本市配偶处落户。
外省市农业人口与本市农业人口的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结婚,要求在其本市配偶处落户的,按现行的农婚户口政策办理。
本市居民与外省市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结婚的,其配偶申报本市常住户口的,可参照办理。
2、证明材料:
按有关规定提供申报户口证明材料。
由本市侨务部门出具的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身份证明(归侨身份证明由市侨务部门出具,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身份证明由拟落户地的区、县侨务部门出具)。
办理程序:申报人向拟落户地的公安派出所(警察署)提出申请,由公安派出所(警察署)受理并负责初审,经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和浦东新区公安局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审批。
办理依据:上海市公安局、市政府侨办关于解决在本市定居的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在外地的配偶申报本市常住户口问题的通知(沪公发[2000]111号)。
办理机构: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国内处
办理地址:延安西路129号(华侨大厦)1606室
联系电话:62490880-81237
办理时间:周一-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