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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技发展基金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细则

2010/7/12 15:40:33

 (发稿时间:  2008-05-30) 来源:上海科委网站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科技发展基金软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软科学项目”)管理,提高软科学项目研究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海市科研计划课题制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科学项目按照管理规范、职责明确、公开公正、简明高效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软科学研究”是指,以促进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主要方向,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数学和哲学的知识,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开展的一种多学科、多层次、综合性的研究活动。

 

  第四条 项目责任人在同一年度不得同时承担市科委两个以上的软科学项目。

 

  第五条 本市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和政府机关,根据《上海市科技发展基金软科学研究项目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申报的软科学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市科委负责编制年度软科学研究计划,并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指南》。

 

  第七条 软科学项目重点支持以下活动:

 

  (1)科技发展规律与战略研究;

 

  (2)科技资源优化配置研究;

 

  (3)科技宏观管理和政府职能转变研究;

 

  (4)科技支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科技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等方面的研究。

 

  第八条 上海科技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承办软科学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九条 项目申请实行网上申报,非“网络申报并成功提交”的《上海市科技发展基金软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项目申请书》”),不予受理。

 

  第十条 项目申请人需登录“上海科技”网站(http://www.stcsm.gov.cn),在线完成《项目申请书》的填写和提交,并将提交成功后的《项目申请书》打印三份送至研究中心(需项目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签名,可以不盖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公章)。

 

  第十一条 市科委组织专家依据《项目指南》提出的研究方向,以及申报软科学项目《项目申请书》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研究团队和预算经费等方面内容对申报项目进行网上评审,遴选参与答辩的项目申请人名单。

 

  (1)参与答辩的项目申请人名单是按《项目指南》的不同研究领域分组后,经专家网上综合评分,每组选出排名在前若干名项目申请人进行答辩。

 

  (2)列入答辩名单的项目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应按时到指定地点进行答辩。

 

  (3)市科委根据专家网上评审的综合意见和项目申请人答辩的结果,初步确定软科学项目年度立项候选项目。

 

  第十二条 候选项目的项目责任人应根据专家建议,对研究目标、研究任务以及经费预算进行调整,并登录“上海科技”网站下载填写《上海市科技发展基金软科学研究项目研究节点计划表》(以下简称“《研究节点计划表》”),一式两份,交研究中心审核与确认。

 

  软科学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12个月,原则上划分为三个节点。第一节点为3个月、第二节点为4个月、第三节点为5个月,其中,第二节点为中期节点,第三节点为验收节点。

 

  第十三条 项目责任人登录“上海科技”网站,根据确认后的《研究节点计划表》,在线填写《上海市科技发展基金软科学研究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作为与市科委订立《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合同》(以下简称“《课题合同》”)的附件。

 

  项目申请需提供项目责任人所在单位盖章的《计划任务书》和《课题合同》各一式六份,《课题合同》经市科委盖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 软科学项目年度立项名单将于《项目指南》申请截止日后的6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项目责任人应认真履行《课题合同》,按照《计划任务书》的规定和节点目标开展研究,并通过互联网按时、按质提交各节点的研究成果。

 

  第十六条 研究中心依托“软科学项目过程管理平台”,对软科学项目进行过程管理。

 

  (1)临近或超过提交研究成果时间节点时,“软科学项目过程管理平台”会自动提示项目责任人提交软科学项目各节点的研究成果。项目责任人应及时在线提交节点研究成果。

 

  (2)项目责任人逾期30个工作日不提交节点研究成果的,视为放弃后续研究,研究项目即可终止。项目责任人成功提交节点研究成果的,研究中心根据双方签订的《课题合同》和《计划任务书》预期研究的目标任务,对节点研究成果予以审核和确认,给出“继续研究”、“修改后继续研究”或“项目终止”的反馈意见。

 

  (3)研究中心选择部分项目进行节点研究成果交流,邀请有关专家和项目组进行互动讨论。

 

  第十七条 项目责任人完成软科学项目研究后,应向市科委提出验收申请。

 

  (1)项目责任人在线提交“科研计划项目课题验收申请”(登录“上海科技”网站点击“网上办事”),并通过“软科学项目过程管理平台”填写项目后续研究的建议和展望。

 

  (2)应附的书面资料包括:项目责任人应将“科研计划项目课题验收申请”打印一式三份,将附上按规定格式印刷的完整研究报告(包括项目组成员名单、3000字以内的摘要、目录、正文、参考文献等)一式五份,送交研究中心。

 

  第十八条 报送材料经研究中心审核确认后,市科委对该软科学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市科委不定期对完成的软科学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选出优秀软科学研究成果,在“上海科技”网公布。被评为优秀成果的项目责任人,市科委将给予其一次自由选题立项机会。

 

  第二十条 软科学项目研究经费采用分批下达的方式拨付。《课题合同》签订生效后,市财政下拨项目总经费的70%。软科学项目通过验收后,市财政再下拨剩余的30%经费。项目责任人应按批准的经费预算使用经费。

 

  第二十一条 软科学项目因故终止的,后续研究经费则不再拨付。项目责任人应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并将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设备和材料的变价收入)按原渠道归还;剩余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二条 实施软科学项目所取得的相关研究成果,除《课题合同》另有约定外,所有权和使用权按《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管理。市科委会同成果完成单位共同加强软科学成果的推广、应用和共享。除涉及保密的成果外,应以多种形式促进软科学成果的出版、发表和宣传。

 

  软科学项目在研究过程中或完成后,项目组成员发表与该项目相关的研究成果(包括研究报告、论文和专著等)时,应标注“上海市科技发展基金软科学研究资助项目”的字样。

 

  第二十三条 对涉及重要决策和不宜公开的软科学研究成果报告,项目责任人应事先向市科委提出书面说明(盖章有效),经审核确认后,项目责任人应在提交成果报告封面的右上角注明密级程度。

 

  第二十四条 《项目指南》公布后,对当年新提出的指向性明确且时间紧迫的软科学研究任务,市科委组织优势力量开展研究,其申报和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对当年经费预算背景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五月三十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