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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引进国外专家暂行办法

1994/10/14 9:54:28

  文号:沪府发[1994]43号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有效开展引进国外专家工作,推动国际人才交流,促进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国外专家,是指由本市政府部门、大专院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根据有关的项目协议或者合同聘用的在国外担任高级职务(包括曾担任高级职务)或者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特殊技能的国外各类专业人员。

  
  第三条(管理原则和管理部门)本市引进国外专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上海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负责本市引进国外专家的规划、协调和管理工作。
  本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相关的引进国外专家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办事机构)上海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引进办),具体负责日常的规划、协调和管理工作。其职责为:
  (一)负责引进国外专家规划、计划的编制工作;
  (二)研究和制订有关引进国外专家的政策、规范;
  (三)协调和指导引进国外专家的工作;
  (四)筹措引进国外专家的专项资金;
  (五)负责组织实施引进国外专家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国外文教专家的引进)凡需聘用国外文教专家的单位,应向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外办)申请资格认可,由市政府外办会同有关部门评审同意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经批准并取得聘用国外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的,方可聘用国外文教专家。
  聘用国外文教专家的单位,应将聘用情况抄报市引进办备案。

  
  第六条(国外经济、技术、管理专家的引进)本市单位聘用国外经济、技术、管理专家,应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批准机关应将审批情况抄报市引进办备案。

  
  第七条(经费资助的申请审批)聘用国外经济、技术、管理专家,需要由引进智力专项资金提供资助的,可以由聘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核准后,报市引进办审批。

  
  第八条(经费资助的方式)引进国外经济、技术、管理专家的项目属于以社会效益为主或者无直接经济效益的,可以申请无偿拨付。
  引进国外经济、技术、管理专家的项目在一年内可以取得经济效益,资金需求在四十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可以申请有偿使用。
  引进国外经济、技术、管理专家的项目可获得显著经济效益,但项目周期较长、资金需求较大的,可以申请贷款贴息。
  经费资助的具体办法,由市引进办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国外专家的聘用途径)国外专家的聘用途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市引进办可以根据引进国外专家工作的需要,建立国外人力、智力资源的档案资料,为本市引进国外专家提供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