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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国留学人员来上海投资兴办企业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3/3/2 9:44:26

  文号:沪人[1993]29号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的若干规定》(沪府发[1992]23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出国留学人员来上海投资兴办企业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凡获得国外大专以上学历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出国留学后已获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在国内已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均可申请来上海投资兴办企业。
  
  二、对申请来上海投资兴办企业的出国留学人员,由上海市回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对其进行资格审定后,办理有关手续,并出具证明。
  
  三、在国家和本市允许和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范围内,出国留学人员以个人名义或合伙来上海兴办企业的,可参照华侨和港、澳、台胞来上海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注册资金暂定不低于壹万美元。经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的企业,其性质参照华侨和港、澳、台胞来上海投资的法律、法规认定。
  
  四、为便利出国留学人员来上海投资兴办企业,出国留学人员可自行或委托国内亲友向上海市回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上海市回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会同上海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代办报批手续,报经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审批。
  
  五、本规定由上海市人事局和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