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2 月 5 日,美国参议院就总统特朗普滥用权力和妨碍国会调查两项弹劾条款进行投票,最终裁决两项指控不成立。由此,特朗普成为美国历史上继约翰逊(1868)、克林顿(1998)之后,第三位经历弹劾审判的总统。对于行事乖张的特朗普而言,他应为没有成为打破美国总统受弹劾罢免零记录的那个人而感到庆幸。
美国的弹劾程序存在于联邦和州两个层面。其中,联邦弹劾作为美国宪法规定的重要制度具有鲜明的历史传承和司法属性。
“联邦弹劾”从何而起?
美国的联邦弹劾与世界许多国家的弹劾制一样,源自英国议会的弹劾制度。英国议会下院有权对犯罪官员提起弹劾投票,投票获多数通过时,英国议会上院将对涉事官员展开弹劾审判。由于议会启动官员弹劾程序无需获得英王批准,在议会主权的英国,渎职官员很难获得王室庇护而不被弹劾。根据传统,英王本人不受弹劾或审判。因此,1649 年新模范军领导的“残缺议会”审判并处死查理一世的行为广受诟病。
基于这一历史记忆,《美国宪法》规定,众议院拥有单独的弹劾启动权,及参议院拥有单独的弹劾审判权;《美国宪法》同时规定,美国总统有权对罪犯施以缓刑和赦免,但弹劾案除外;第四款则将包括美国总统、副总统在内的所有联邦文官纳入弹劾范围,被判有罪的前提是该官员存在“叛国、受贿或其他轻重罪行”,这一条款破除了国家元首不受弹劾的英式传统,但并未指明何为“轻重罪行”。
1789 年至今,美国参议院共对 20 人启动弹劾审判。除了前述 3 名总统,还有 1 名参议员――威廉·布朗特(1797),1 名内阁部长――威廉·贝尔克纳普(1876)和 15 名联邦法官受到弹劾审判。此外,美国总统理查德·尼克松在众议院就弹劾条款投票前主动辞去了总统职务。
谁可能会被“弹劾”?
除了总统和副总统,《美国宪法》第二条第四款所述的“美国文官”,具体包含哪些范围,宪法本身并未明确。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对其作出如下定义:由总统依据宪法任命的官员,无论其是履行行政职责,抑或司法职责,也无论其职位高低。军官不受弹劾,另依军事典章进行纪律处分。
1876 年,美国内阁成员――战争事务部长贝尔克纳普因受贿等行为受到弹劾,尽管其本人辞去公职,参众两院经辩论认为其仍应接受弹劾审判,但参议院最终投票判定其无罪。贝尔克纳普弹劾案确立了美国弹劾制的一个原则,即被弹劾人辞职并不必然终结弹劾程序。不过,由于辞职本身达到了弹劾程序免除被弹劾人公职的处罚目的,自此以后,被弹劾人主动辞职即意味着弹劾程序的终结,总统尼克松便是这样一个例子。联邦法官是弹劾的重要对象。前述 15 名受到弹劾审判的联邦法官中,有 8 名被参议院投票判定有罪。
哪些行为可弹劾?
联邦弹劾主要针对三类违反公职义务的行为: 1.滥用或超越法定授权的行为;2.与公职严重不符的公务行为或私人行为;3.为不当目的或私人利益使用公权的行为。
总统尼克松的弹劾条款指控尼克松“重复、持续滥用总统职权,无视法治基本原则”。对于克林顿总统的弹劾条款,指控他“妨碍司法公正”和“向大陪审团作伪证”。
2009 年,联邦法官萨缪尔·肯特因与法院职员的不正当性行为和就相关事件作虚假陈述为由遭到弹劾,后其主动辞职。
2010 年,联邦法官托马斯·波舍因与律师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员存在非法的金钱往来,在破产案件中作虚假陈述等行为遭到弹劾而被开除公职。
在美国众议院通过的弹劾条款中,带有“犯罪”或“违反刑法”措辞的条款不到总数的三分之一。更多的是指控官员违反了特别义务、誓言,或严重损害公众对其有能力履行公职的信心。弹劾程序启动后,不因国会的休会而终止,当新一届国会成立,参众两院有权继续进行相关弹劾。
众议院的弹劾程序
弹劾的正式启动,以众议院通过决议,就针对相关官员的指控,组织委员会进行调查为标志。调查委员会经过调查后,将提出驳回指控或启动弹劾的建议。若启动弹劾,调查委员会会将弹劾条款同步呈送众议院,弹劾条款会具体罗列弹劾该官员的理由。
自 1900 年以来,送交参议院的弹劾都是基于众议院司法委员会的调查决议展开。
传统上,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可以进行单方调查。不过,当今被弹劾人有权出席听证并作陈述,提出证人,交叉询问证人以及委托律师辩护。司法委员会调查后的建议对于众议院并无约束力,众议院有权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弹劾程序。众议院在就弹劾建议辩论时,可以广泛涉及被弹劾人的政治、社会、家庭等各种背景因素,但众议员们不得使用具有冒犯性的语言。当众议院通过弹劾条款,众议院将表决任命弹劾管理人,授权他们在参议院的弹劾审判中负责控诉。
参议院的弹劾庭审
《美国宪法》授予参议院独享弹劾审判的权力。弹劾审判当日,参议院整体演变为一个弹劾审判法庭,参议院主席(由美国副总统担任)主持通常的弹劾审理。当被弹劾对象是美国总统,宪法规定,由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审理。在理论上,作为参议院主席的副总统可以主持针对自己的弹劾审理,但基于“任何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的普通法原则,当副总统被弹劾,根据现代参议院弹劾审理规则,也应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审理。审理主持人有权根据参议院的规则制发命令、准则和令状,并执行参议院的有关规则。
当弹劾法庭成立后,弹劾管理人会将众议院的弹劾决议和弹劾条款提交参议院,并公布展示。参议院有权强制证人出庭,强制执行自身的命令、准则和裁决,维持庭审秩序,以快速程序惩罚藐视和不遵循其权威的行为人,以及为实现正义的目的制定新的规则。
若一位参议员想针对某一证人、弹劾管理人或被弹劾人代理人发问或发出动议,他应以书面形式通过审理主持人提出。弹劾管理人和被弹劾人及其律师有权提出反对证人回答相关问题的意见,控辩双方可就证人应否回答该问题进行辩论。参议院对于证据的听审应当公开进行,在参议院决议后,其余弹劾审理过程可公开或闭门进行,参议院书记官将对审理进行全程记录。
由于联邦法官人数众多,对一般法官的弹劾,参议院逐渐委任参议院下属的特别委员会审理,很少由参议院全体审理。对此,虽然有被弹劾人提出异议,但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明确支持了这样的实践。
参议院的弹劾裁决
当事实调查和法庭辩论终结,参议院将进行闭门评议。然后,参议员们将回到公开庭上,针对每一条弹劾条款进行“赞成”或“反对”的投票。对每一条弹劾条款的定罪,都以在场三分之二以上参议员投票赞成为条件。只要被弹劾人因一条及以上的弹劾条款被定罪,审理主持人就将宣布定罪和免职的裁决。
针对被弹劾人,参议院还可以继续投票表决,是否取剥夺其今后担任联邦公职的资格。若参议院决定进行后续投票,那么只要投“赞成”票的在场参议员达简单多数,即可剥夺被弹劾人的该资格。若参议院未继续进行剥夺其未来担任公职资格的投票,被弹劾人有机会在未来担任其他联邦公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