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要求,优化财政资助方式,降低创新创业成本,规范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市科委和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上海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
二、政策简介
创新券主要是指利用市级科技财政资金,鼓励本市企业和团队向服务机构购买战略规划、技术研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人才培养、资源开放等专业服务,收取创新券的单位持创新券到指定管理中心兑付。
三、政策解读
(一)支持对象
企业:注册在本市的独立法人,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有关要求;
团队:已入驻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或众创空间,尚未在本市注册成立企业的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
(二)服务主体
经管理中心审核、公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
注册在本市的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具备相关专业服务能力,注册2年以上,专职人员有相关业务经历;
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无不良记录。
(三)支持力度
企业每家企业每年使用创新券的额度不超过30万元;
团队每个团队每年使用创新券的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四)支持模式
登录本市创新券管理信息平台
企业/团队在线申领创新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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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中心按合同中服务金额的50%拟定创新券使用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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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团队在线将创新券支付给服务机构用以购买相关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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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机构在线提交到款凭证、发票、收取的创新券等材料申请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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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中心审核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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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付成功
企业或团队购买专业服务所需经费已获得市级财政科技资金资助的,不得使用创新券支付该项服务。
网上平台常年受理兑付申请,每季度集中拨付一次资金。
(五)风险防控
创新券的申领、使用和兑付不得弄虚作假。市科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对上年度20%以上有创新券兑付记录的服务机构及对应的申领使用主体开展随机抽查,并将服务诚信、服务质量等抽查结果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