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归学人 >> 主题栏目 >> 政策解读

上海发布人才“30条”,海外人才引进政策更积极

2016/12/15 14:21:42

  人才是创新的根基,创新驱动实质上是人才驱动,谁拥有一流的创新人才,谁就拥有了科技创新的优势和主导权。科创中心建设不断向纵深推进,上海需要进一步创新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市委、市政府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一共30条,也因此被简称为人才“30条”。如果把原来相对较为分散的人才政策称之为“1.0版”,去年的人才新政“20条”就是“2.0版”,今年的人才“30条”则是“3.0版”。“2.0版”在人才集聚方面实现了突破,“3.0版”在涵盖“2.0版”的基础上,在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方面再完善、再突破、再创新,是“2.0版”的“优化版、加强版、升级版”。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陈皓介绍:人才“30条”实现了对人才“20条”的“一个强化、两个深化”。一个强化,就是强化人才“20条”中社会反响好、人才得实惠的政策,在原有基础上继续完善,让人才有更多获得感。两个深化,一个是深化人才“20条”中改革方向正确但人才获得感还不太强的政策,进一步提升政策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使政策能落地、能见效;另一个是深化人才“20条”没有涉及但实践中用人单位和人才都特别关注的政策,持续推进政策改革的广度和深度。人才“30条”的核心是围绕“放权松绑”的要求,为人才和用人主体“增动力、添活力”。

  海外人才引进政策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

  条款:推动将外籍高层次人才工作团队成员纳入直接申办永久居留证范围。

  探索对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双自”地区)工作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经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或张江高新区管委会推荐,可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允许注册在“双自”地区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投资性公司和外资研发中心聘用世界知名高校应届毕业生来上海就业。

  持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才可直接办理B证。进一步提高持B证人员的市民待遇。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毛大立分析认为,在海外人才引进方面,人才“30条”比人才“20条”有了新突破。针对外国留学生直接留沪就业,去年政策是,在上海地区高校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且到上海自贸试验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直接就业,今年政策放宽到在上海地区高校获得本科学历。从去年7月1日新政实施至今,上海已经为64名硕士及以上学位外国留学生办理了毕业后直接在沪就业手续,放宽到本科以后会有更多的外国留学生享受此政策优惠。下一步,上海将积极探索在非上海地区高校获得本科及以上学历外国留学生直接来沪就业政策。

  在聘用世界知名高校应届毕业生方面,人才“30条”允许注册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投资性公司和外资研发中心聘用世界知名大学应届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不受两年工作经验限制,直接来沪就业。

  在持有中国“绿卡”外籍人才办理海外人才居住证件方面。“人才30条”允许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才直接办理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件(B证),同时进一步扩大B证待遇。

  “人才30条”规定,持B证人员在本市购买的商品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可按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子女在学龄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的,可按规定在居住地就近入学。

  国内人才引进政策充分发挥户籍政策的激励和导向作用

  条款:重点引进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紧缺急需人才,优先引进重大科学工程、重要科研公共平台、大科学研究中心、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高层次人才。

  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上海初步形成了居住证积分、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户籍人才引进的政策体系,但市场发现、市场评价、市场认可的引才机制未得到充分发挥。为此,上海强化市场导向,主要以薪酬评价、投资评价和第三方评价等市场化方法引才聚才。在引才对象方面坚持需求导向,聚焦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需求,重点引进五类人才: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企业高级管理和科技技能人才、企业家。在政策梯度方面兼顾各类创新创业人才的不同政策需求,在居住证积分、居转户、直接落户三个政策梯度上分别进行突破,形成梯度明晰、相互衔接的创新创业人才引进政策体系。

  促进创新创业人才双向流动支持相互兼职

  条款:完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兼职管理办法,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履行所聘岗位职责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岗创业或到企业兼职。

  毛大立介绍,上海支持相互兼职。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可以到科技企业兼职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技术攻关服务。企业创新创业人才也可以到高校、科研院所兼职,担任研究生兼职导师或指导教师。也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带着科技成果离岗创业,《实施意见》还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予以保障。如,离岗创业的科研人员在创业孵化期3-5年内,保留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保障基本工资待遇,除受到规定的处分(罚)外,每年可以正常晋升薪级工资,原单位代为缴纳社会保险和职业年金,可以正常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聘任,并可连续计算工龄及本单位工作年限等。

  同时,充分尊重单位和科研人员的自主权。为了充分尊重科研人员与相关用人单位的自主权,科研人员流动所涉及的科研成果归属、收益分配、兼职报酬以及相关福利待遇等,均可由相关各方通过协商的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相关:人才“30条”鼓励创新创业

  完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管理制度

  高校、科研院所与研发团队可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可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探索职务发明专利所有权改革,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发明人或发明团队之间,可通过约定的方式,分享共同申请知识产权的权利和职务发明专利所有权,以股份或出资比例方式进行奖励。

  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机制

  高校、科研院所制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时,要按照规定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制度。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扣除其处置过程中直接费用后,其净收入的70%或以上可用于奖励个人和团队,收益分配事先有规定或约定的,按照规定或约定进行。研发团队收益具体分配方案,由团队负责人与团队成员协商确定。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是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按规定获得现金奖励;高校、科研院所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除领导班子正职以外,可按规定获得股权奖励,获得股权奖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不当利益。

  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税收政策

  进一步研究实施股权奖励递延纳税试点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递延至取得股权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纳税。高校、科研院所转移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时,再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加大创新创业人才激励力度

  按照行业分类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总量,建立绩效工资水平动态调整机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通过公开竞标获得的科研项目中用于人员的经费等收入、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团队等所需人员经费,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拓宽人才创新创业投融资渠道

  发挥主板、创业板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地方性股权交易场所功能,畅通创业投资市场化退出渠道。建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各类金融机构长期性、市场化合作机制,探索开展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加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融资支持。

  (来源:新民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