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上海正式开市。目前,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主要覆盖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超过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2200余家电力企业,2013年至2019年8月,9大省市试点市场总交易额92.8亿元人民币。欧洲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从2005年开始建立,起步相对早,交易规则、交易产品、投资者培育等方面都相对成熟,每年交易额超过3900亿元人民币,2013年到2020年为实施的第三阶段,这一阶段欧盟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要求实现了排放总量每年以1.74%下降的目标。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对比欧盟碳市场的实践经验,我们可以从交易配额设定、市场交易主体引进、第三方核查机构培育、完善相关立法和处罚机制、规范信息披露等五个方面借鉴欧盟碳市场经验,促进我国碳市场快速健康发展。
配额总量自上而下设定、总量线性递减。国内近两年碳排放权加权平均价格在大约40元人民币/吨,而欧盟每吨碳排放权交易价格一般超过45美元/吨。碳排放配额总量越小,碳排放权交易的价格可能越高。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配额实行总量控制,每年配额总量线性减少,因此碳排放权交易价格也水涨船高。较高的碳排放价格使得降低碳排放的努力得到更高的经济回报,更好地鼓励企业上马减排项目,从而形成正向反馈。我国目前的碳排放权配额总量的设定是自下而上。根据市场基准以及纳入市场的排放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每家企业免费获得的碳排放配额,然后加总后形成当年配额的总量。碳排放配额总量尚未实现总量控制和每年递减。因此总量较大,企业拥有的碳排放权较为充足。结果是碳排放权交易价格相对较低,也就是企业排放的成本低,减少碳排放的动力就不充足。这与使用碳交易鼓励企业更多投入碳减排的初衷不相符合。我们可借鉴欧盟碳配额分配方法,尽快实行配额总量分配自上而下,年度总量线性下降。促使市场上碳配额稀缺,交易价格提高,从经济上使得企业更有动力减少碳排放。
增加市场交易主体数量与交易品种种类。全国碳市场刚刚开市。目前市场交易的参与者数量少且性质单一,主要是第一批纳入的年排放量超过2.6万吨的2200余家电力企业,交易品种也以现货为主。对比之下,欧盟碳交易市场相对成熟,市场参与者不仅是石油、化工、电力等各个行业的主要碳排放企业,也包括大量投资银行等机构投资者,以及为数众多的个人投资者。另外,远期合约产品种类齐全,使得交易十分活跃,交易量大。我们可以纳入更多交易主体,拓展交易品种,活跃市场交易。在尽快纳入钢铁、化工等其他行业的主要碳排放企业的基础上,开放投资银行、个人交易者等多种交易主体入场交易。同时开发碳配额远期产品,丰富交易品种。这些将有效提高碳市场的活跃程度,促进市场发展。
大力培育、认证第三方核查机构和核查人员。在发改委备案的第三方碳排放核证企业就十来家,各个地方又各自认证了一批地方性的第三方碳排放核证机构。总体而言,我国能进行全国、与国际接轨碳排放核查的第三方核证机构数量少,具有相关资质的核查员缺乏。虽然目前全国碳市场还处于发展前期,但核查业务量快速增长。现有的核查机构尚能勉强满足市场需求,但是一旦未来将钢铁、水泥、化工等更多的碳排放大企业纳入全国碳市场,再加上自愿减排等核证需求的进一步增长,核查机构和拥有相关核证资质的人员将面临短缺。可以预见,如不加快培育相关机构和人员,核证机构和具有相关核证资质的人员缺乏将会成为未来我国碳市场发展的一个瓶颈。建议大力培育、认证相关核查机构和具有资质的核查人员,以适应未来碳排放核查需求的快速增长。
完善相关立法和处罚机制。目前,对碳配额不能按时清缴的企业的处罚是依据2020年12月生态环境部颁发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该《办法》规定“重点排放企业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办法》是生态环境部颁发的行政法规,我国还缺乏针对碳配额清缴的立法。另外,对于不能按时清缴碳配额的企业的处罚力度明显较弱。相比之下,欧盟的相关处罚则主要以罚款为主,在欧盟碳市场发展的第二阶段,相关罚款的金额已经高达每吨二氧化碳100欧元。用经济上的重罚来鞭策企业履行碳配额清缴义务是有效的手段。建议尽快将碳交易相关内容立法,提高违规的处罚力度,参考目前国内碳交易价格,建议对于未能及时完成碳配额清缴的企业加强处罚力度,比如按照每吨100元人民币的标准罚款。
完善交易信息披露。目前,全国碳交易市场对于碳配额总量、企业碳配额余量、未分配配额余量等重要数据还没有形成即时披露制度。建议设立市场重大数据与信息的即时披露制度。加强信息披露有助于市场交易主体的决策,是建设公平透明的市场交易前提。
(作者:我会金融分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上海壹行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