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20年-06期

【专栏】作为“怪异理念”的“权利”

 

发布时间: 2020-12-18

吴冠军

我会副会长

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学系主任、教授

欧陆政治哲学研究所所长

  “权利”(rights),是现代社会的核心理念之一。在当代人的日常话语中,它已经被“自然化”为一个“常识”。然而,在2020年9月新出的著作《世界上最怪异的人们》中,哈佛大学教授约瑟夫·亨里奇却提出:“权利”是一个“怪异理念”,纯粹是“怪异社会”(WEIRD societies)的创造。亨里奇写道:

  赋予个体以“权利”并基于这些权利来设计法律的特殊理念,只能在一个分析性思想家的世界中才是讲得通的,这些思想家将人们首要地视作独立的行动者,并通过给对象与人分配诸种属性、禀赋、本质来解决问题。如果你觉得这种对法律的进路像是常识,你确实很怪异。

  亨里奇把“怪异社会”的这份“怪异”(weird),拆解为“西方的”(Western)、“受教育的”(Educated)、“工业化的”(Industrialized)、“富有的”(Rich)、“民主的”(Democratic)。亨氏提出,与这种对法律的权利进路很不同,“正常”的亲缘社会所发展出的,是对法律的关系性进路(relational approach to law)。亨里奇以传统中国社会作为“正常社会”的典范:在传统中国社会,儿子杀父亲和父亲杀儿子的惩罚是不同的(前者必须严惩,而后者可以从轻发落);在中国一直到二十世纪初仍是这样,“五四”之后才开始“怪异”起来。所谓“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unalienable rights)只有在“怪人”眼里,才是不证自明的——这些“怪人”把人从社群亲缘关系中拉出来,而给予抽象的属性。

  亨里奇强调:对于绝大多数人类共同体而言,人拥有同各种社会关系没有关联的内在“权利”,非但不是不证自明,而且是不可想象的。亨氏进而写道:“并且,从一个科学的角度来看,没有‘权利’已经被检测出来,躲在我们的DNA中或其他地方。‘权利’这个理念能够得到贩卖,是因为它对于一个特殊文化心理具有着吸引力。”在亨里奇的分析中,在人类文明演化中,没有“权利”这种理念是正常的,而有“权利”则是不正常的、极其怪异的。所谓“启蒙”,实际上是“世界上最怪异的人们”把他们的怪异想法给扩展了出去,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变得怪异,乃至今天那么多人把“权利”视之为不言而喻、理所当然。

  当代社群主义哲学家阿拉斯戴·麦金太尔,在其出版于1981年的《追寻德性》一书中就曾提出:根本就不存在什么人权或自然权利,它们纯粹是“虚构”,“相信这种权利与相信独角兽或巫术是一样的”!麦氏从谱系学的角度指出:就在几百年前,“无人知道存在着这种权利”,而日本在“十九世纪中叶仍然是这种情况”。

  麦金太尔和亨里奇对“权利”的分析,揭示出它的本体论状态:人的“权利”在本体论层面上,乃是一个符号性造物(symbolic construct)——正是“怪人”们的创造性实践,使得它“存在”、并被不断推进。从1776年美国革命《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革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到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所通过并发表的《世界人权宣言》,“权利”的观念逐渐地扩展到全球范围、逐渐深入各个社会的日常话语,最终使我们今天对“权利”见怪不怪。

  也正是基于作为符号性造物的“权利”之虚构性,我们永不会有一张关于人的“权利”的终极清单。迄今为止我们所有的任何一张实定权利的清单、任何一套法律所规定的人的权利,先天地就是缺乏的和不充分的,不管是洛克所确定的三大权利(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还是《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人权”辞条中所列举的六大类人权(除以上三权外还包括“关于公民个人地位的权利”“涉及政府行为的权利”以及“某些社会、经济和文化权益”)、甚或《世界人权宣言》所正式规制的那28项人权。“权利”的清单,永远在变化中。

  进而,正因为“权利”是一个由“怪人”所开创的符号性造物,其本体论根基永远是“无”(void),因此它永远存在被取消的可能。权利从来不是一个静态的、始终在“那里”的东西,它永远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一个创造与不断再创造的实践过程。这也就是说,权利不是一个从“天”而降的馈赐、人们可以毋须关心便坐享其成,而是一个通过实践去创造、去维护、去抗争、去推进的永不终结的过程。

  实际上,若没有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降作为大规模政治实践而勃发的民权运动,美国社会的黑人(还有妇女、同性恋以及包括华人在内的其他有色人群等等弱势群体)也许根本无法得到平等的“权利”。晚近席卷美国乃至整个西方世界的“黑命攸关”(Black Lives Matter)运动,恰恰让我们看到:西方主流社会的不少人恰恰不再是“怪人”。在参加“黑命攸关”运动的抗争者眼里,哪里有什么平等“权利”,现实分明是“黑命非命”,黑人“无法呼吸”,如草芥一般地被压迫乃至杀戮。抗争者们提出:美国社会的“权利”话语只是一个虚伪的普遍主义。也正因此,该运动拒绝“所有命都攸关”(All Lives Matter)这种“政治正确”口号。

  为什么到时下这个二十一世纪二十年代(距离《世界人权宣言》的发布已相隔七十余年),围绕“权利”却重新卷起了一场又一场激烈的抗争——从“我也是”(Me Too)到“黑命攸关”?在今天,一方面,作为“怪异理念”的“权利”深深进入日常语言,已然被自然化,另一方面,“权利”却到处失位,导致人们“无法呼吸”。为什么会有这种悖论性的状况?

  作为符号性造物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当代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家恩内斯托·拉克劳所提出的“空白的能指”(empty signifier),任何特定的内容都可以将自身填入到“权利”中,并因此形成“领导权斗争”(hegemonic struggle)。在“黑命攸关”、“我也是”等运动的抗争者看来,今天美国社会的“权利”,仍只是“白富男”(白人-富人-男人)的特殊“权利”(“特权”)。“白富男”把他们的特殊性,填入到“权利”这个空白的普遍性位置上,并对黑人被杀、女人被骚扰安之若素、视为自然,甚至参与其中。今天,捍卫权利的“怪人”,恰恰是黑人、女人、移民、难民、无产者、被排斥者(the excluded)……拉克劳所提出的激进政治,就是以这些当代“怪人”作为政治主体。

  故此,并没有自然意义上的“权利”,它从来是一个符号性-话语性的创造,换言之,它从来就是一个“空白的能指”。“权利”永不应被“本体论化”(ontologized)为一个自我在场的实体,即以某些肯定性的特定内容,将其在本体论层面上固定化。这,意味着我们把自然化的“权利”话语重新怪异化。当代许许多多被边缘化的“怪人们”(拉克劳主义政治主体),正在前赴后继地以其激进实践,使得“权利”不在本体论层面上被固定化、被预先闭合。“黑命攸关”?是的,“我也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