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审判按英美法系审理,检察起诉阶段先行,法官量刑阶段随后。检察官和法官必须独立工作。在东京审判中,中国法官团队同样居功至伟。
然而,我们今天要了解法官团队的贡献相当不易。不同于检察阶段,法官审理阶段是闭庭进行,一切程序都通过口头,不作记录;法官只能自己出席,不准携带私人秘书或随员。幸而梅汝璈法官有写日记的习惯,现在还保留了一部分。此外,东京审判期间,梅法官也多次向南京政府发出函电,我们从台湾的档案部门中看到有15封之多。通过他的日记和函电,可以了解中国法官的活动和贡献。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官合影,右五为大法官梅汝璈
▇据理力争:争座席
11位法官代表在法官席位上如何排座次?日本投降书上受降国代表的签字顺序,前四位分别是美国、中国、英国和苏联。无论是按照日本投降书签字顺序,还是按照抗日战争的牺牲和贡献度,法官席上庭长的两边都应当是美国和中国的法官,这是最合情合理的安排。得到许多法官,特别是中、美、加等国法官的赞成。
但是,韦伯庭长却希望美国和英国法官坐在他两边。梅汝璈表示反对,他说:“我看依照日本投降书上受降签字的次序安排坐席最为合理。”他幽默地说:“如果庭长和大家不赞成这个办法,我们不妨找一个体重测量器来,看看各人的体重是多少,然后按照它来安排席次。”这个问题就这样,半认真、半开玩笑地在法官会议中搁置。
1946年5月2日,也就是正式开庭的前一天,法庭要举行开庭仪式的“预演”。预演前庭长宣布坐席的次序仍然是,他的两侧为美国和英国,然后是中国和苏联,并且说这是经过盟军最高统帅同意的安排。梅汝璈再次反对,他说:“这个安排是荒谬的……我不能接受,并不宜参加今天的预演仪式。”说完便愤然离开会议室,回到自己的办公室,并卸下法袍,以示决心。又经过几个回合,梅汝璈始终坚持原则。这时,预演仪式已经推迟了二十分钟。最后,庭长不得不作妥协,他对梅汝璈说:“大家同意你的意见,预演就照受降签字国的次序进行。”
实际上,从法庭审理的实践看,梅汝璈坐在庭长左侧确实很起作用。因为日本侵华的罪行最多,许多证据是中文书写的,出庭的中国证人也多讲中文,往往翻译不准确,造成混淆。庭长经常向梅汝璈询问,梅法官口答笔写,为庭长及时解决问题提供很大帮助。
▇参与起草《判决书》
起草《判决书》,是法官审理量刑阶段最主要的工作。6月1日,梅法官报告了初步成果:中国法官团队负责的日本对华侵略部分,率先完成初稿。并且已提交多数派法官会议,审查顺利通过。
《判决书》由韦伯庭长宣读,从1948年11月4日开始,直到11月12日,英文庭审纪录中占1446页,《判决书》的第五章是“日本对华侵略”,共320页;第八章则是揭露日军“违反战争法规的犯罪暴行”,共171页,其中揭示日军在中国的暴行篇幅最多,关于“南京大屠杀”专列一节。
在酝酿判决书和量刑的过程中,梅汝璈经受了极大的压力。11名法官并不是铁板一块。“十一位同人间,以法律基本主张及对判决书写法意见之歧异,撰拟全判决书之责,已由多数派完全负起。”梅汝璈在这份电文件所指的“多数派”包括中国、美国、英国、苏联、加拿大、新西兰和菲律宾等7国;澳大利亚、法国、荷兰的“见解相差甚微”“独印度法官帕尔顽固守旧,个性极强,表示决不合作。”为了求同存异,争取多数,梅汝璈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促成《判决书》定稿。
对被告的判决和量刑,由于进度缓慢,又是闭门进行,和向哲濬检察官一样,梅汝璈也受到国内舆论的压力。局外人不了解工作的复杂性,出于职业道德,他又不能明说,非常纠结。他在电报中多次提到,比如1948年7月23日指出:“国内一部分人士,揣测美方故意宕延,殊属无稽之谈,与事实完全不符。”针对中央社某记者的错误报道,9月16日,他在电报中严厉驳斥:“该项报道尽系一知半解之论及捕风捉影之谈,大都与事实毫不相符。但依照一般司法惯例及法官道德,璈此际又不能有所辨正,惟有听之异日判决书正式公布,真相自可大白。”
▇争取多数,严惩战犯
对罪不可恕的战犯是否判处死刑,在法官会议中产生很大分歧。有的法官以他们国内取消死刑的理由,主张一个不杀;庭长韦伯则主张像对待拿破仑那样,把日本战犯放逐到太平洋的荒岛之中;印度法官帕尔更是主张全体被告无罪。梅汝璈非常焦急。
早在1948年3月检察阶段将要结束的时候,梅汝璈就以报社记者的身份撰写一篇文章,文章对“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握最后生杀大权的十一位法官”作了“素描”式的介绍,他呼吁“可敬的法官们,请珍视你那对将来世界历史有决定性作用的‘生死权之一票’!”
经过梅汝璈和多数法官的努力,各被告罪状及量刑经长久讨论,热烈争辩后,以投票表决方式而定。最终以微弱多数,判处法西斯头子东条英机等7名甲级战犯绞刑,其中包括阴谋侵华的土肥原贤二和板垣征四郎,南京大屠杀日军部队的司令官松井石根和参谋长武藤章。
在韦伯庭长宣读判决的前一天,1948年11月11日,梅汝璈在致外交部的电报中汇报:“惟可告慰者,即侵我最著、国人切齿之元凶巨魁,已在从重发落之列。”欣慰之情,溢于言表。
非常有意思的是,11月10日检察官向哲濬也向外交部发函,对判决结果作了如下预测:“职与倪首席顾问征??等就检方提证而论,可能处死之被告,有十四五名之多。”然而,两天之后,庭长的宣判中只有7名处死。应该说,梅汝璈早已知道结果,两位法学前辈严守职业道德,互相并不通气,这是文明审判的又一个有力的例证。
东京审判过去已经将近70年了。今天研究,仍有深刻的现实意义。从国际法的角度,东京审判和纽伦堡审判开创了三条原则,成为现代国际刑事法的历史源头。第一条,发动侵略战争是犯罪,必须受到法律制裁;第二条,不论是否宣战,不论对国外民众还是对国内民众,反人道罪行是犯罪,必须受到法律制裁;第三条,策划或实施侵略和反人道罪的个人也要受到法律制裁。东京审判是国际审判,它并不是受害者的复仇,而是人类良知和邪恶的战斗!任何否定东京审判的言行,都是对公理和正义的挑战!
最后,我想引用两位法学前辈的话作为本文的结束语。
1985年向哲濬曾对采访者说过:“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在受到西方列强的无数次侵略战争中,只有抗日战争,才是中国第一次真正的胜利;只有东京审判,才使中国人民真正得以扬眉吐气!”
1961年梅汝璈在一篇论述南京大屠杀的论文中这样结尾:“我不是复仇主义者。我无意把日本帝国主义者欠下我们的血债写在日本人民的账上。但是,我相信,忘记过去的苦难可能招致未来的灾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