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鼓励留学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方式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1)在国家机关担任国家公务员(入外籍的除外)、顾问或咨询、技术专家;
(2)以技术入股或投资的形式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3)担任国有企业法人代表;
(4)在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文化艺术院团、新闻媒体、金融机构、重点(开放)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受聘担任或兼任专业技术职务、中高级管理职务、顾问或名誉职务;
(5)投资教育、健康医疗等产业或开办建筑设计、律师、会计、咨询等服务机构;
(6)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设备和资金等条件,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类企业等进行合作研究或建立合作研究开发基地;
(7)担任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的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
(8)来本市讲学或进行学术、文化艺术等方面的交流;
(9)在境外开展接受委托科研项目的研发活动,或将境外科研项目委托本市有关研究单位、团体进行研发;
(10)依托境外的科研、教育、培训机构,与有关单位合作或接受委托,为用人单位培养人才,促进国际人才交流;
(11)在本市注册中介机构为本市引进外资、技术、项目等提供中介服务,或在本市设立众创空间、技术转移机构等科技服务机构,对接国际创新资源,为国际创新成果孵化和转化开展创业孵化、技术转移等专业服务;
(12)应聘在本市单位驻境外机构工作;
(13)以其他方式为本市服务。
来源:《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