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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具有本市户籍留学人员其持外国护照子女享受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7/2/27 14:29:03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海外人才来沪工作和创业的综合环境,经研究,对具有本市户籍留学人员其持外国护照子女参照修订后的《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16〕8号)文件精神,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凡具有本市户籍的海外留学人员其持有效外国护照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高中在读)可以申请办理《具有本市户籍留学人员其持外国护照子女享受优惠政策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并参照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持有效《证明》的留学人员其持外国护照的子女,需在沪居留的,本市公安部门根据《证明》,按规定办理有效期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

  2.持有效《证明》的留学人员其持外国护照子女,学龄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享受市民待遇。如在国外连续生活5年以上,并在国内语言文字适应期3年内,参加本市中考的,可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持有效《证明》的留学人员其持外国护照的子女,若在本市参加中考且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的应届或上一年度列入本市高考报名库的历届毕业生,可参加本市高考。

  3.持有效《证明》的留学人员其持外国护照子女,可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4.《证明》内容中所涉及的“海外留学人员其持外国护照的子女”须为外籍子女。海外留学人员的港、澳、台籍子女,参照执行,享受待遇。

  本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

  附件:1.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有本市户籍留学人员其持外国护照子女”享受优惠政策证明样张

            2.申请办理《具有本市户籍留学人员其持外国护照子女享受优惠政策证明》的材料

            3.“具有本市户籍留学人员其持外国护照子女享受优惠政策”申请流程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2月23日

  附件:沪人社外发〔2017〕4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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