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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欧美同学会(上海市留学人员联合会)章程

2018年10月20日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上海市欧美同学会(上海市留学人员联合会)。英文名为Shanghai Overseas Returned Scholars Association,简称SORSA。

  第二条 本会是中共上海市委领导下的、上海地区归国留学人员自愿组成的高知性、群众性、统战性群众团体,是党联系广大留学人员的桥梁和纽带、党和政府做好留学人员工作的助手,广大留学人员之家。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继承和发扬留学报国的爱国主义传统,团结和服务海内外留学人员,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团结立会,依章治会,民主办会,实干兴会,为振兴中华、繁荣上海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上海市委统战部。

  第五条 本会的法定住所地为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学习贯彻党和政府关于留学人员工作、知识分子工作和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

  第七条 加强对会员的政治引领,弘扬爱国主义传统,倡导报国奉献精神。

  第八条 团结、发现、培养、举荐、使用优秀留学归国人员,建好留学报国人才库,服务上海经济建设重大战略目标。

  第九条 发挥智力优势,做好建言献策智囊团,为国家和上海的经济社会发展助力。

  第十条 发挥独特优势,积极开展民间外交,促进中外友好交流,当好民间外交生力军,为上海建设卓越的全球城市贡献力量。

  第十一条 宣传海内外留学人员报国业绩,表彰优秀留学人员,激发留学人员的家国情怀。

  第十二条 鼓励归国留学人员来沪创业,加大对归国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

  第十三条 开展咨询、学术交流和人员培训等活动,组织海内外留学人员,在科技、文化、教育、经济等领域广泛开展交流与合作。

  第十四条 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加强与海内留学人员和留学人员团体的联系。

  第十五条 反映留学人员的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关心会员的工作和生活,努力为会员服务,把本会办成留学人员之家。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七条 由同级党委领导下的留学人员组织,凡承认本会章程,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 上海市归国留学人员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承认本会章程,赞同本会宗旨,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有关材料,经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一)在海外高等院校学习连续一年及以上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者;

  (二)在国内获得本科及以上学历并曾在海外进修、讲学、研究等连续一年及以上者;

  (三)出国进修、研究连续半年以上的高级访问学者;

  (四)在我国驻外机构担任高级职务连续一年及以上者。

  第十九条 加强与海外留学人员联系;对有声望的海外知名人士,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承认本会章程,赞同本会宗旨,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成为海外名誉会员。

  第二十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一)其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了解本会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和优惠;

  (五)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

  二、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协助本会发展新会员;

  (五)向本会报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信息资料等。

  第二十一条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和优惠;

  (四)有对本会工作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信誉;

  (三)关心、参与和支持本会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协助本会发展新会员。

  第二十二条 团体会员退会应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批准后,办理相关注销手续;个人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会长会议讨论决定,可劝其退会。会员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构成犯罪的行为,经会长会议讨论决定,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

  第二十四条 本会成立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始终保持正确方向。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由民主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代表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新提名理事需能做满一届,连任的最高当选年龄不超过70周岁,年满70周岁需当年卸任理事。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四)调整理事;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责:

  (一)筹备召开理事会,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由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会。会长会主持召开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在常务理事会休会期间主持会务工作,向常务理事会负责。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会长会根据需要每年召开若干次,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召开常务理事会,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三)建议调整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成员;

  (四)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并领导其工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会长领导本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会长可聘任若干常务副会长协助工作。

  会长提名,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任若干名誉会长、顾问。

  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条 依规定设立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常设机构为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贯彻本会各项决定。

  本会常设机构其人员编制、经费按同级群团统一管理。根据国家规定,干部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

  经会长批准,秘书长可聘请若干副秘书长协助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会员会费;

  (三)会员和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执行国家行政机关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费使用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属于社会捐赠的,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相关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